为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渝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增加部分监测任务,请各有关区县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长江及重要支流水质监测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及重要支流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9〕637号)要求,需新增10个地表水断面的水质监测任务。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的基本项目(除粪大肠菌群外的23项)加电导率,省界断面增测流量;监测频次为每月监测一次。请各负责监测的各级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监测,并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监测数据报送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汇总审核后于当月22日前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二、地表水断面锰指标监测 新增21个地表水断面水质中锰指标监测任务。请各各级负责监测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监测,并于当月20日前将监测数据报送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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